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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单位自评?学历降低?

2019-01-28 1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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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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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取消后,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行为、参加继续教育等已成为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基本条件。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增设会计人员正高级职称,将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

下面一起了解一下会计人员职称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会计体系大变

①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完善

此次《指导意见》增设会计人员正高级职称,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但其实此次并非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第一次出现,早前有些地区就已启动正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工作。

比如在2018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财规〔2018〕9号)(以下简称《基本条件》)和《四川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18〕22号),首次组织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对比之前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最高仅设置到副高级,此次增设正高级完善了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形成了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内容完整的会计职称评价体系。

②评审条件放宽

此次《指导意见》在评价机制上也有所创新,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逐步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企业的领导、监督与评审职责有效结合,有利于更好地开展会计职称评审工作!

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同时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在此提醒各大企业,在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③向特殊会计人员倾斜

此次《指导意见》提到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另外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2019年会计初级报名学历条件,需要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也有专、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等学历要求。如果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放宽学历要求,这对促进会计人员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④未来初级会计考试次数或增加

由于近几年会计初级报考人数增长速度惊人,助理会计师的考试日期、考试频次等管理权限,将根据报考人数增长趋势等因素逐步下放,探索实行常态化考试、一年多考。这样不仅可以及时服务好考生,还能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初级一年多考,考证党一年拿证不再是问题!

二、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更高

《指导意见》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降职、解聘,甚至禁业!

另外,根据财政部2018年5月份颁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继续教育》规定,但凡从事会计工作或持有会计证书的会计人员,都要进行继续教育,否则以后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三、探索建立证书互免政策

《指导意见》中最让人心动的便是证书互免政策,其中提到探索建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认互免等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

虽然很多会计对于证书互免这件事情心存疑虑,担心像注册会计师这样的证书的含金量会有所下降,但其实会计证书之间互认互免在各省份的相关文件中早已存在! 比如2017年底,河南省人社厅发布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文件,其中明确表示,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为高级会计师;2018年6月25日,湖北省发布通知称CPA可对应会计师或审计师,更重磅的是,一旦注册会计师的部分科目和中级会计职称的部分科目进行互任互免,就意味着考完注会,再考两科,甚至一科,可以直接拿多个证书!会计人员们可要好好筹划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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